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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火状告美团不正当竞争索赔 6100 万元:法院判赔 210 万称美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APP团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产品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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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食客付款完成后,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确认”完成结账操作,并进入待机状态等待下一次收银动作的启动。而被告的“美团小白盒”插件安装后,当餐饮店铺收银员点击某收款方式按钮后,“美团小白盒”插件对其捕捉,并直接弹出“美团小白盒”插件的收款页面,覆盖在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页面之上。食客支付成功后,“美团小白盒”插件会点击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结账按钮”2次,使订单自动结单。以上步骤循环执行,实现其对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的实时监控和非法控制。“美团小白盒”插件拦截并解析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控件点击事件,对应弹出“美团小白盒”支付页面,恶意劫持该用户第三方支付流量。
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而被告通过开发专门用于解析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的“美团小白盒”插件,未经原告同意,在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收银界面强行跳转至“美团小白盒”收银界面,并非法读取该系统相应数据“实收金额(realfee)”,妨碍并破坏了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正常运行,显然具有违法性。
根据被告的营业执照显示,被告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网上销售日用杂货、避孕器具(避孕药除外)、通讯设备、五金、交电、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首饰、家用电器、家具、汽车摩托车零配件、针纺织品、服装、化妆品及卫生用品、花、草及观赏植物、工艺品、钟表、眼镜、玩具、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农药、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仪器仪表、卫生洁具、医疗器械I类;网上门票销售代理、火车票销售代理;酒店订房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3日);销售食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根据(2018)浙杭东证字第17637号公证书显示:进入美团网,点击右下角的“京公安网案备545”,显示该网站“互联网站备案信息”:网站名称为“美团网”,开办者名称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备案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根据该网站的“法律声明”中的知识产权声明,“美团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商户服务协议”:“一、定义条款1.1平台:特指由美团现在或将来拥有合格权限/管理的,提供团购等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美团网、点评网、美团关联方、美团合作方运营/管理的网络服务平台,及未来可能新设或合作的网络平台等……二、服务内容为实现您进入平台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平台发布商品/服务信息、与用户进行交易之目的,美团为您提供授权许可计算机软件及软件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2.1团购技术服务美团/美团关联方/美团合作方为您提供商家中心等系统平台、软硬件设备,以实现您商品/服务在线展示,为用户提供兑换券验证、汇总管理经营数据等经营行为,并实现代您收取商品/服务对应的款项的技术服务……2.1.3技术服务费结算:美团/美团合作方/美团关联方通过平台代您收取商品/服务对应款项,并将代收净额支付给您。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基于上述服务,您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您同意并经确认,美团/美团关联方/美团合作方可与代收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服务费后,将代收净额支付给您。……”进入美团网页中的“美团智能支付”页面,根据网页的相关介绍,“美团点评集团-金融服务平台旗下的美团智能支付,专注于实现支付、外卖、团购、会员营销的功能融合,已开发出‘智能POS’‘二维码’‘秒付’‘小美会员营销’等一系列智能快捷高效的产品。”页面中对美团智能POS的介绍是“全渠道收银/智能营销/发券核销一体化”;对收款码的介绍是“收款、营销、开票、评价,一码实现”;对美团小美盒子的介绍是“解放收银员双手/极速收款不漏单”;对小美营销的介绍是“餐厅自主轻营销,一站式解决方案”等。根据上述产品/服务的介绍页面,其主要用于收银营销等领域。根据显示的合作商家案例,包括“巴依老爷”“馋火炉鱼”等餐饮机构的收银结算解决方案等。显示的合作商家包括“庆丰包子铺”“张亮麻辣烫”等餐饮机构。通过查询ICP备案,美团网的主办单位为被告。
2018年8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对其携带的型号为ZM-FS2000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上的相关页面及该收银机封存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8年9月4日出具(2018)浙杭东证字第17457号公证书,其中载明:根据收银机铭牌显示,制造商为杭州迪火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收银机内置的用户协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1、用户不得对迪火公司产品、程序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内容或产品中的广告或赞助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出售、租赁、转让、发行或做其他商业用途;……”。更新后的系统中的用户协议中设置了软件产品保护协议,“2、软件产品保护条款……用户不得:删除本软件及其他副本上一切关于版权的信息;对本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如反汇编,反编译等……”,系统版本号为V5.1.3,基于安卓系统开发。
同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还出具(2018)浙杭东证字第17458号公证书,其中载明:根据该网站对“二维火商店”的介绍中显示,“1、基于安全因素选择封闭式系统:……为保障系统稳健运行,只允许在收银机上安装二维火审核后的应用……2、欢迎更多伙伴加入二维火生态……所以在二维火商店里可以下载经审核后的非二维火开发的应用。3、二维火的白名单机制与申请、审核流程:二维火内部的运营系统里可以管理白名单应用,根据应用安装的安装包包名来进行判定,如果是白名单以外的安装包名,无法在收银机上安装。白名单应用分为两种需求来源,一种来自商家诉求,一种来自公司的商务合作。如果来自商家诉求,商家将所需要安装应用的安装包通过销售或者客服人员提交到二维火收银测试组,由测试组对应用进行分析,是否会影响收银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可以加入白名单。如果是商务合作,确定合作关系后,将合作公司所需的应用加到白名单中……5、恶意侵犯二维火系统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其指控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依据为:1.被告窃取白名单密码的行为属于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被告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在原告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中非法安装和运行“美团小白盒”插件的行为,并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3.被告的商业模式及截取收入流水的行为违反了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2018年8月21日,原告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携带的型号为ZM-FS2000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上的相关页面及该收银机封存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18年8月24日出具(2018)浙杭东证字第16840号公证书,其中载明:在版本号为V9.0.0的系统中,通过浏览器在“应用宝”官网下载的“应用宝”软件无法成功安装到收银机上;在官网下载的QQ、360手机卫士也无法成功安装。在美团智能支付官网下载美团小美盒子的配套软件“美团收款”APP,该软件可以成功安装到收银机上。在收银机自带的“二维火商店”中,可选择第三方应用安装,包括浏览器、输入法、外卖软件等,“二维火商店”中的软件可以成功安装并运行。
根据(2018)浙杭东证字第16879号公证书显示,在美团智能支付官网上下载的美团小白盒配套程序“美团收款”APP能够正常安装到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上并正常运行;在互联网上下载的应用宝、飞猪等软件无法成功安装到该收银机上;在收银机自带的应用商店中的第三方应用如酷狗音乐等可以成功安装。根据(2018)浙杭东证字第16867号公证书显示,在互联网上下载的应用宝、360手机卫士、爱奇艺等软件无法成功安装到该收银机上;在美团智能支付官网上下载的美团小白盒配套程序“美团收款”能够正常安装到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上并正常运行;在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自带的应用商店中的第三方应用如酷狗音乐、饿了么商家版等可以成功安装。原告以此主张,基于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非原告许可的任何第三方软件均不得安装在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上,而被告的美团小白盒突破了原告设置的“白名单机制”,可以成功安装到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中。
2018年8月14日,原告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一起来到杭州市一家“陇上秦轩”的店铺进行消费,申请人对店铺及其证照进行拍照,对付款过程进行拍照摄像,取得结账单和点菜单各三张,取得消费证明一张,并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2018)浙杭证民字第8825号、第8826号、第8827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显示:当日共点菜三次,付款三次,付款均是通过美团小白盒结算。申请人登录的微信账号于2018年8月14日13时09分向“陇上秦轩biangbiang面”支付31元,商品名称为“美团点评智能支付_陇上秦轩biangbiang面(龙湖滨江天街店)。”申请人登录的支付宝账号于2018年8月14日12时59分支付131元,购买商品为“美团点评智能支付_陇上秦轩biangbiang面(龙湖滨江天街店)。”
2018年8月31日,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根据原告委托,对(2018)浙杭证民字第8824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5.2.1.0_magicbox.zip”文件进行功能鉴定,并出具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为弘连司鉴[2018]计鉴字第772号),“鉴定意见”部分载明:检材程序文件“5.2.1.0_magicbox.zip”的应用包名为“com.zmsoft.whitebox”,将检材程序安装至“二维火”品牌的收银机中可实现当“二维火收银”应用的结账收款界面窗口内容发生变化时读取界面右上“实收”对应的金额、如果无法获取内容则读取界面中上“应收”对应的金额的功能。可实现当“支付方式名称(ERP结账界面)”设置中的收款方式包含“二维火收银”应用的结账收款界面中被点击的按钮中的文字(如“现金”“银行卡”等)且金额不为0时,若勾选了“是否开启支付免确认模式”选项,则启动“等待顾客扫码”的窗口,若未勾选“是否开始支付免确认模式”选项,则启动填写收款金额的窗口的功能。可实现在勾选“是否开启自动清台”选项时,收银成功后自动点击“二维火收银”应用的结账收款界面中的“确定结账完毕”按钮进入“款已收清”的结账收款界面,再自动点击界面中的“结账完毕”按钮返回收银主界面的功能。检材程序“5.2.1.0_magicbox.zip”上述功能篡改、影响了“二维火收银”应用的正常操作流程。
2018年8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其提取其单位的相关电脑数据并进行截屏、保存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该处指派了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于当日来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552号标有“二维火”的大楼办公室,监督了操作人在该单位电脑上的操作,并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2018)浙杭东证字第1687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687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申请人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查询得到的在原告的收银机上通过美团小白盒结算的店铺名称、金额、地址等、地址等信息围涉及湖北、云南、山东、安徽、内蒙古、江苏、海南、广东、北京、陕西、上海、甘肃、黑龙江、吉林、四川、河北、福建、河南、辽宁、重庆、新疆、宁夏、湖南、江西等。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2日,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受被告委托,对其送检的DVD光盘及SuperLead牌7180S-USB型轻快版小白盒进行鉴定,委托鉴定事项包括:1、要求对送检光盘内APK软件和源代码进行测试及分析,认定该软件及源代码是否对Android系统存在恶意破坏行为。2、要求对送检的光盘内的APK软件连接送检的“轻快性小白盒”收银设备是否对Android系统存在恶意破坏行为。2019年3月12日,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作出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2019]司鉴字第9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部分载明:经过对“美团收款”APP进行安装测试,未发现对Android系统的恶意破坏行为。对其进行源代码分析,未发现对Android系统的恶意破坏行为。编号为XN2019-92-2号轻快版小白盒为二维码扫描仪,只具有扫描二维码的功能,需连接对应的移动端应用程序才能使用,经与安装有“magicbox-5.2.1.0.apk”的移动电话进行连接测试,未发现对Android系统的恶意破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该法经历第一次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该法再次进行修订并施行(以下简称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故本案首先应解决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中,鉴于原告证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取证时间和本案起诉时间均处于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院认为,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采用的白名单机制密码,即安装包包名中的“com.zmsoft.”字符段构成其商业秘密,并据此主张被告违反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被告则认为,“com.zmsoft.”字符段不满足商业秘密客体要求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其限制未经其许可的第三方软件直接安装在其“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中,客观上亦通过“白名单”机制对其系统采取了封闭措施。然而,根据被告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通过使用搜索引擎搜索“二维火包名”即可在搜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简介中找到该包名,在小米应用商店、应用汇、豌豆荚、应用宝、安智市场等应用商店亦可公开查看到原告的应用安装包包名均包含“com.zmsoft.”字符。由此可见,原告所主张的安装包包名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因此,原告所主张其系统的白名单机制密码,即安装包包名并不符合秘密性的要求,故原告关于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开发和运营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点餐、收款等餐饮辅助服务;被告系“美团小白盒”智能支付软件等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同属于餐饮业务服务提供商,二者在经营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属于同业竞争者。同时,原告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与被告的“美团小白盒”智能支付软件均需通过网络运行,其经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其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在原告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中非法安装和运行“美团小白盒”的行为,并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二维火收银系统”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也不得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的“美团小白盒”插件安装于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后,在正常运行原告的收款程序“二维火收银APP”时,该插件即监控原告“二维火收银APP”运行,并以移动悬浮按钮的形式悬浮于原告“二维火收银APP”的操作界面之上,当用户使用“二维火收银APP”进行“结账”按钮的点击操作时,“美团小白盒”插件会读取“实收金额”ID及其数据信息;用户点击美团悬浮窗或原告收银系统的特定按钮时,系统就会在“美团小白盒”插件的作用下强制跳转到“美团支付”操作页面,原告的收款程序随之中断,而之后的收款程序则转由“美团支付”进行控制。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的“美团小白盒”插件在监控到用户执行“结账”操作时自动启动,并在用户点击美团悬浮窗或原告收银系统的特定按钮时强制跳转到美团支付操作页面,中断了原告二维火收银系统的运行,已构成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四)项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虽被告抗辩其软件的每一步操作均经过了用户授权,系用户自主选择的结果,但本院认为,既便如此,被告的行为仍然具有不法性,且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首先,原告的“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并非一般的安卓系统平台,而是基于安卓系统专门为商户收款而设计的智能收银系统。虽本院已认定该系统的白名单机制不属于商业秘密,但原告毕竟在系统中设置了包名规则,这意味着原告的系统未经许可不能随意突破,尤其是与原告系统具有相同收银功能的被告软件。其次,被告的“美团小白盒”插件安装于原告的系统后,并非基于用户的操作被动启动,而是通过监控原告的收款程序运行,以悬浮窗的形式依附于原告“二维火收银APP”之上,且随着用户进行“结账”操作而自动跳出,具有诱导用户使用“美团收款”的明显意图。再次,用户在点击了美团悬浮窗或特定按键后,支付页面会自动跳转至美团支付的操作页面,原告的收款程序随之中断,明显起到了妨碍原告收款系统正常运行的效果。最后,虽然被告的“美团收款”程序在表现形态上确如被告所称,系经用户授权且自主选择而运行,但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在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在运行的过程中,如需插入或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应经得该网络产品或服务经营者的同意,而在本案中,涉案的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及“二维火收银APP”的经营者为原告,被告的“美团小白盒”插件插入并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均未经原告同意。
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通常认为,上述规定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该条款的适用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种涉诉竞争行为未作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本案中,在被告实施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被本院认定为构成违反了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情形下,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的商业模式亦违反了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主张,本院不再评述。
关于赔偿数额。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直接证据,在案证据亦难以确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于2017年推出“美团小白盒”产品,且迄今为止已安装的“美团小白盒”仍在二维火“智能收银一体机”系统中使用,按照第三方支付流水佣金一般为0.3%的比例计算,原告在中国境内非杭州地区的佣金损失约为6000万元。
2026-02-04 2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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