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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学理论研究盘点·民事诉讼法学篇持续深耕重大主题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APP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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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整体较为丰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着力创造本土自主法学话语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学。总体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进一步呈现“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前沿,回答中国问题,切实推动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比翼齐飞、程序法研究与实体法研究相互融合、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互促进”的基本特征。民事诉讼法学界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己任,对中央确定的重大战略、重点工作中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工作提供了充分坚实的理论支撑。具体而言,2024年度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重点关注并持续深耕于六大主题。
共同诉讼方面,有学者研究发现,基于查明案件事实、降低诉讼成本、避免矛盾裁判等诉讼政策,我国确立了程序导向的必要共同诉讼,导致必要共同诉讼的泛用和“同案不同判”。实践中,当事人频繁以诉讼标的非同一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为由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民法典的实施未能改变程序导向模式,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实体导向探索反而模糊了必要与普通共同诉讼的界线。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单一诉讼标的形态更契合民法典视域下必要共同诉讼的模式转换需要,即在必要共同诉讼的制度目的上强调实体决定性。另有学者指出,由于对连带责任整体性原理缺乏足够认识,加上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对外效力理解偏差,理论与实务关于连带责任共同诉讼形态的研究长期无法形成共识。因此,法院有必要追加其他连带债务人参加诉讼时,应当按照正当程序要求进行释明,把侵权行为性质和责任类型作为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申请追加其他连带债务人,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通过诉讼告知保障潜在连带责任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方面,有学者对于诚信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重心是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其适用范围的厘定面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尚未最终建立、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约束性尚不充分的发展阶段限制;随着实体程序衔接和民刑交错的规制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诚信原则亟待夯实漏洞填补之固有功能。另有学者以辩论原则为背景,对于我国自认制度进行考察并指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赋予民事诉讼上的自认以“无需举证证明”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认事实常因接受法官的调查和心证评价而呈现“证据化”特征,深层原因是民事诉讼自认的性质不明,且自认适用对象、场域与自认制度功能定位不相契合。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有学者研究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问题与法治化构建,指出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基层性、预防性、调解性、多元化、法治化等特点,研究和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主、自治、法治等原则,要重视并妥善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道德观念发生的新变化、信息化带来的新风险、自治能力弱化等问题。有学者系统分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指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有学者从社会治理数智化角度,研究了“数字枫桥”的法治原理、模式与机制,提出“数字枫桥”是把纠纷解决的要素转化进入社会性、法律性的相互关系,是对纠纷解决的结构、资源和规则的数字化重组,重新界定了“枫桥经验”的法治内涵、定位和功能。此外,有学者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数智化实现的问题与困境出发提出观点,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数智化需要明晰治理主体、统筹治理资源、提升治理效能的基本功能,通过治理范围的均衡拓展、治理机制的精细塑造、治理技术的部署创新三重路径加以实现。
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方面,代表性观点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保护法律制度,在立法即将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规范定位和系统构造的背景下,应优先明晰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基本原则属于基础理论范畴,对检察公益诉讼具体程序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检察公益诉讼法有多项基本原则,其中特有原则包括检察权和审判权科学配置原则、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原则、案件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以及检察公益诉讼和其他程序制度合理协调原则。在此基础上,学者尤为关注检察公益诉讼的谦抑性,指出检察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关乎检察权作用时机、检察权与行政权以及和私人权利关系的互动问题,在公益诉讼的启动上,检察机关应以谦抑性原则为基本要求和追求,避免权力行使突破边界,并与民间代表力量充分协调,呵护民间自治力量的发展。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方面,学者基于不同的社会公共利益种类、属性与部门法上的法律关系特征,对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例如,有学者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展开,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独特公益性、规则融合性与业务专门性等个性化特征,在公益诉讼一体化立法背景下,其个性化特征集中体现在起诉主体制度设计上;有学者关注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指出其是一项在顶层设计指导下形成的保护妇女的中国方案,并建议适当拓宽受案范围;有学者关注涉侨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拓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探索空间、反不正当竞争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等等。上述探索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范围扩展与基础理论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制度实践和有益参考,值得肯定。
第一,宏观层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价值逻辑。有观点认为,在我国民事执行规范中,程序缺失和程序制度的非整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这种情形在执行措施的实施、财产调查、执行监督、执行救济方面尤为突出。民事执行法中的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而具有自身特点,应根据不同的制度目的和特点构建相应的程序。这些程序的建构都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理和基本框架,否则必然存在缺失和不足。此外,有学者指出,民事执行法的目的具有迅速、充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确保执行的手段和程序的正当性,维持债务人基本生活的多重性。长期以来,化解执行难一直是我国执行工作的主线,但解决执行难不是民事执行法的目的,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是执行工作在特定时期的重点。应从民事执行法目的的视角对具体制度的建构和调整予以审视,使之符合民事执行法的目的,切实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的民事执行法。
第二,中观层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重要原则。代表性观点认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面临着来自实体法与程序法等相邻制度和相关社会现实的需求,并在回应与提供解决方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与相关领域的制度竞争,这是讨论我国执行立法如何守正与创新的背景和基础。我国执行立法的守正之道在于尊重民事强制执行的固有体系与内在规律,包括协调实现私权的目的与追求效率的价值、廓清审执关系的边界、实现经纬分明的立法构造等方式。我国执行理论应当在比例原则的入法及其对执行法定原则的补充、强职权主义的缓和与处分权主义的强化、执行力扩张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方案等方面为执行立法创新提供支持。只有以真实问题为导向,充分运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资源,才能为执行立法提供中国方案。
第三,微观层面的民事强制执行具体程序优化。学者围绕共同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优化、执行和解的应然制度逻辑阐释、案外人执行救济机制的体系化反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完善等具体执行程序问题开展了丰富系统的深入研究。例如,对于执行和解程序,有学者指出,应当在区分“权利与义务关系”和“权力与责任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以当事人自主安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实现为边界,限于变更履行标的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与地点,在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权利的救济路径理应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于案外人执行救济机制,有学者认为,应强调理性定位各种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的应然功能和运行原理,平衡好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利益,注重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契合,处理好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的关系。
二是聚焦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制度的比较与创新。例如,有学者以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为背景,研究第三方资助机制在我国仲裁制度中设置的可行性后指出,我国有必要在仲裁立法中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性安排,以实现实践和立法的有效对接。有学者以体育仲裁为视角,提出应当明确程序性权利在体育仲裁中的三种主要形态,即仲裁庭前的平等权利、公正受审权和公开听证权。在权利平等方面,应以合并审理的方式厘清体育仲裁与其他仲裁的受案范围边界,保障体育从业者平等通过体育仲裁解决纠纷的基本权利。另外,有学者从仲裁法草案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对比出发,指出应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的实施标准和配套规则,以期为仲裁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同时进一步提升意思自治程度,深化仲裁机构改革、引入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制度。有学者以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为导向,提出仲裁法修订要立足中国实际,在分轨制下完善仲裁临时措施和裁决执行的审查标准,助力涉外法治建设。
三是聚焦仲裁的司法审查程序优化与完善。有学者分别以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指导性案例为视角,分析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基础及其要件重构、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政策的平衡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仲裁司法审查前沿问题。有学者以仲裁法修订为背景,系统研究了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指出应当及时确立对仲裁调解进行司法审查的有效路径。有学者对于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实践困境与修正路径予以关注,提出应致力于建构以仲裁请求与原因事实为核心的重复仲裁识别新标准,弱化司法对仲裁“有限审查原则”的约束,形成以仲裁“一事不再理”规范为总纲,以重复仲裁识别规范和重复裁决撤销规范为细则的仲裁“一事不再理”制度。还有学者结合仲裁司法审查实务现状与发展趋势与部分地区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与审查标准方面一些具有普遍意义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