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体育官方网站
service tel

400-123-4567
+86-123-4567

站内公告: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400-123-4567

+86-123-4567
1380000000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MK体育注册

张元龙:对侦查人员出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世界杯官方指定平台庭发问的内容和技巧

时间:2026-06-26 06:13:07

 

  MK,MK体育,MK体育官网,MK体育app下载,MK体育网页版,MK体育注册网址,MK体育官方网站,MK官方网站,MK体育登录入口

张元龙:对侦查人员出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MK体育APP下载- 世界杯官方指定平台庭发问的内容和技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辩护人只要提供侦查阶段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负有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加以证明的义务。当书面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侦查人员出庭必然不会对辩护人表现出友好,反而对辩护人充满着防范心与警惕性,辩护人提出排非申请,必然认为证据的取得存在刑讯逼供或诱供、骗供、指供、疲劳审讯等情形,双方在法庭上处于一种敌意和对抗的姿态。为此,辩护人应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工作,注意自己发问的策略和技巧,既避免不必要的“对质式”提问,又能通过侦查人员的回答还原案件侦查的原过程,帮助法庭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达到庭审的目的。

  辩护人提出排非申请,当提供了相应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如果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人民检察院可能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侦查人员的出庭说明情况来源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2012年之前,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让我国的立法部门和立法人员深刻认识到,冤错案件的根源往往在于侦查取证环节出现了错误,以及侦查人员隐瞒了违法取得的证据。长期以来依赖‘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模式,导致摆在法庭上的证据有可能是非法取得的,从而容易造成错案。

  因此,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首当其冲成为案件审查和审理阶段第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在办理毕节织金县某涉黑涉恶案件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接受辩护人的发问;在办理深圳龙岗某入室抢劫案时,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被隐匿,同样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接受辩护人质询。

  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们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证据的合法性是决定证据能否被采信的关键前提,而这一合法性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加以证明,并非公诉人在法庭上简单一句‘不存在非法取证’就能了事。因此,人民检察院有责任提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辩护人也可以主动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

  法庭的发问是一项独立和完整的程序。辩护人发问得好,相应的事实、情节和理由在发问环节可以闭环和体现出来,发问环节等同于举证质证呈现的事实,发问得好,非法取证自然体现,庭上文人相争,如果存在心虚和违法现象自然狼狈,即便最终法庭,让所举的证据没有被作为非法证据给排除,但是整体庭审效果不错,也为二审及之后的申诉争取到相应机会。当然,从公诉人角度来看,侦查人员有效出庭也是完善控方证据体系的表现,更是树立侦查、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提升职业技能的机会。

  关于侦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中均有相应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根据案件情况,法庭可以依职权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上述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侦查人员出庭严格意义来说,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控诉职能肩负的证明义务使然。当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供了必要的线索和依据,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就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落实“以审判为中心”举措的需要,通过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扭转“以侦查为中心”的习惯思维,解决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因侦查活动或证据方面产生的争议,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程序正义。因此,侦查人员出庭在法庭有效查明事实上,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争议,即程序上解决。当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行为,并提供了有关的证据和材料的,侦查人员通过出庭向法庭说明取证的过程,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还原当时取证的程序及过程,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让法庭判断证据的取得是否存在非法,解决笔录上存在违法或瑕疵的争议。如果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错误之处、漏记或程序违规问题时,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实际情况,也是侦查补强的一种体现。

  笔者团队在办理某省某地的传销案件时,在法院阅取了公安侦查的同录,在同录中发现了侦查人员存在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况,由于被告人是21岁的女性,没有被侦查的经历,侦查人员说一句,诱导被告人说一句,后侦查人员自己记录一大篇,有些笔录内容不是被告人的原话,在同录上都有反映,被告人事后看笔录要求修改,但侦查人员不同意修改。如此,纸面笔录明显存在问题,然而这些笔录却成了认定被告人为主犯的证据。

  第二,解决案件事实上问题的争议,即实体上解决。对于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过程”与“量刑情节”等说明,存在违规或疑点的,或被告人对自身的到案情况,例如是否构成自首、立功、坦白提出异议时,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实际的抓捕过程、被告人到案后的表现及线索查证情况,以协助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及,侦查人员证明自己目击犯罪的情况,在部分“零口供”或关键证据相对薄弱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因履行职务时目击了犯罪经过,需出庭说明其目击的情况,补强指控的证据体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也明确了,有关侦查人员可以主动要求出庭向法庭说明情况,为了就是补强刑事的指控。

  第三,解决笔录内容真实性及“证明力”问题的争议。如果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者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且仅凭书面证据难以判断时,侦查人员通过当庭陈述,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有助于法庭通过“直接言词原则”综合判断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的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

  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如涉及诱惑侦查、情报、线人侦查等特别手段的案件,侦查人员通过出庭说明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合理限度及本案实际执行情况,以协助法庭判断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回应特情侦查“程序性质疑”。通过当庭说明情况,消除控辩审三方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争议,实现庭审实质化,确保庭审的公开透明、及裁判的公平公正。

  在法庭上,侦查人员对律师一般不会表现出友好,反而是充满着防范和警惕,不会主动配合或较好地回答律师的发问,这属于正常现象[1]。对侦查人员出庭的发问,核心目的是通过律师的封闭式发问与交叉询问,质疑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揭露证据取得的违法或瑕疵,影响法官心证,从而达到有效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由于侦查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防御心理,辩护人的发问需讲究策略与技巧,对于发问的目的、问什么、怎么问,需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避免发问缺乏针对性或陷入僵局,从而确保实现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预期目的。

  对侦查人员的发问可以围绕侦查行为的全流程展开,辩护人又重点选择和关注可能影响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关键环节进行。

  1.身份与资格核实问:核实侦查人员的身份、职务、执法资格、办案经验、在本案中的具体职责、介入案件的时间等基础信息,固定发问的前提,为后续发问奠定基础。

  2.受案与立案程序问:围绕案件来源、报案时间、报案人、报案内容、受案登记、立案审批等环节发放,重点核查受案、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报案内容与后续指控事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先立案后取证的情形。

  3.言词证据收集程序:讯问过程与合法性(核心焦点):讯问时间与时长,讯问的起止时间、是否连续讯问(是否超过12小时)、是否夜间讯问、是否保障了被告人的休息和饮食时间,以核实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讯问程序与规范:是否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口头或笔录)、是否做到“审录分离”、笔录是否如实记录(是否存在复制粘贴、笔录时长与内容量明显不符、是否交被告人核对签字)、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中断、缺失、篡改)及与笔录的吻合度。讯问方式: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指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4.物证、书证、现场勘验与固定收集程序:围绕物证的发现、提取、封装、保管、送检、移送等全流程发放,重点核查是否有适格见证人在场、是否制作了相应的笔录和清单、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管;搜查、扣押、提取、现场勘验时是否有见证人、是否当场清点、是否制作规范的笔录、物证的来源及保管链条是否清晰,以核实证据是否被污染或来源不明。

  5.侦查措施实施程序:围绕搜查、扣押、辨认、勘验检查、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的实施程序发问,重点核查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手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是否存在超范围侦查的情形等。

  6.被告人是主动到案还是被动抓捕,到案后的配合程度,以核实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侦查人员的出庭常常是依据辩护人的申请,法庭上审判长会让辩护人先发问。此时,辩护人可先用铺垫式发问,让侦查人员开放式回答,接着要有深入封闭式发问,通过先设置发问提纲,准备好有关素材、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采取“层层推进”,以逻辑严密的追问,既避免了“对质式”发问,又让侦查人员暴露出矛盾,达到发问的主动性与目的。

  1.迂回切入,先易后难(“诱敌深入”):避免直接发问“是否刑讯逼供”或“是否违法”,这极易引发侦查人员的防御和抵触,导致“问不下去”。应先问基础事实(“讯问是几点开始的”、“笔录是几点打印的”),让侦查人员先做出肯定性回答,建立“事实基础”,再逐步切入核心争议,引用相关事实与依据,让其无法自圆其说,暴露矛盾。

  2.多用封闭式与量化发问,少用开放式提问:避免简单、粗暴直接式发问,通过封闭式发问让回答“是”或“不是”,肯定与否定的回答,辩护人又能继续追问并把控节奏(例如,广州海珠区美某客案)。避免用开放式让侦查人员长篇大论、回避问题,应适用于可核实具体时间、程序、细节的量化提问(“讯问持续了10个小时,中间没有休息,对吗?”)能将抽象的违法疑点转化为具体的数字对比,直观展示矛盾,增强说服力。

  3.紧扣细节,层层递进(“刨根问底”):针对侦查人员的辩解(如“是笔误”、“是正常审讯”),不要轻易放过,应顺着其逻辑追问细节(贵州毕节某涉黑社会性质案:“笔录为什么会有相同的错别字?”“中间停电时,你们在做什么?”),通过细节的追问,击破其辩解的合理性,让其陷入自相矛盾。

  4.结合客观证据,用“对比式”发问:将侦查人员的当庭回答与在案客观证据(如同步录音录像、笔录、提押证、体检记录)进行对比式发问(“录像显示你当时说了某话,笔录上却没有,你怎么解释?”),用客观证据倒逼其庭上解释,削弱其线.保持平和语气,避免情绪化发问侦查人员:辩护人发问时往往带有心理优势,发问要保持理性、平和、专业的语气,避免情绪化发问或人身攻击,避免被法官以“诱导性发问”或“无关发问”为由打断。若侦查人员回避问题或不作回答,可通过“好言相劝”(“发问并非恶意”“为查明事实”)或借助法庭力量(“请法庭要求证人如实回答”)的方式,引导其配合法庭。

  6.庭前充分准备,充分熟悉案情:有效梳理出侦查程序中的疑点,预设侦查人员可能给出的回答,并准备好应对的追问提纲,做到“水银泻地、无孔不入”,确保发问环环相扣,步步为营。

  先通过多个无争议的基础问题固定事实前提,再逐步过渡到核心争议问题,让侦查人员无法回避,呈现出对侦查人员的陈述与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不同侦查人员陈述之间的矛盾,暴露出其陈述的虚假性。

  总之,侦查人员出庭是律师在法庭上查明案件侦查取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重要机会,辩护人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对于发问的目的,问什么与怎么问,做到纸面有记录心中又有数。对侦查人员发问应多结合客观证据和法律规定,重点围绕审讯地点、审讯起止时间、审讯人员、录音录像、笔录前后雷同或矛盾等问题,多采取迂回式发问、封闭式发问和追问,从而实现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

  [1]言志:《法庭上,如何做到向侦查人员有效发问》,载于“言志说法”公众号,2018年7月4日。

  张元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科学研究院访问学者、研究员、客座教授,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兼涉企疑难案件咨询委员会首批专家、清华大学EMBA法律实务课兼职教授。张律师所获荣誉或职务: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商事犯罪)卓越10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年鉴》2020律师年度人物、中国企业杂志社2021年度行业先锋人物、在广州市执业期间曾被广州市律协评理论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多次。

  张律师从事刑事法实务已经20年,曾开设刑事专业所7年,在行内业较早提出对个罪有效辩护、对公司企业有效辩护的理念,并擅长领先在公司企业涉罪的辩护、风险化解、危机应对,融会贯通以民解刑、以行解刑、以刑解民,又在电商网络、人工智能、投融资与金融领域、企业经营矿产领域、生态环境及职务犯罪版块有深刻研究和辩护实务经验。曾办理了多宗全国代表性大、要案件及服务大型国企、央企、世界500强企业。

  例如:办理了深圳龙岗刘某被控“入室抢劫罪”经历四审最后宣告无罪案,国家赔偿;广东东莞某父子涉嫌侵犯著名商标两人父子均无罪案;广州黄埔某民营企业家合同诈骗检察院撤回起诉无罪案;广东省高院某故意杀人罪死刑改判七年有期案;最高人民法院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江西萍乡被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登载报导“云数贸”涉嫌传销案;广西玉林“班某拉”化妆品案;湖南郴州“云讯通”案冻结外籍客商账户解冻案并促使湖南省公安厅对账户查冻立法;担任江苏欧束案、四川趣码案、山东康立案、北京四中院美国通用二手医疗设备涉嫌走私案、贵州毕节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去掉两罪名、五起事实案、毕节纳雍非法采矿案、广州海珠污染环境罪案等均取得显著辩护效果,被告人或被取保候审、不起诉或部分不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直接改判。团队服务世界500强企业、服务行业龙头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曾受询于阿里巴巴电商平台,天津“肆拾玖坊”酒业、广东足行健鞋业等;在职务犯罪领域为多起正厅级、副厅级干部辩护、为茂名窝案某处级干部刑事申诉再审改判案等。

  张律师写作的专业学术论文及推送实务文章上500多篇,写作编撰出版《经济犯罪领域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精准、有效辩护论》、《电子商务领域常见罪名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合规》专业书籍。

  4、张元龙2018年办理的对单位行贿罪无罪案例编入《广东律师刑事案例精选》书籍

立即在线咨询 关闭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电话:400-123-4567     传真:+86-123-4567
Copyright © 2012-2026 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MK体育APP下载| 世界杯官方指定平台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ICP备案编号: